在年代文裡被渣了二十年後

第四十九章[第2頁/共5頁]

公訴人直接扣問駱峰:“駱峰,被告韓海說你當年為了帶受害人私奔而打暈他,是否失實?”

“就是那位被傳勾引惠蘭侄女私奔的駱知青吧!”

“主審官大人,請傳證人。”

主審官表示公訴人發問。

公訴人:“同理,這封信亦有能夠是被告授意彆人所寫。”

主審官問,“被告狀師,你們有何話說?”

曾狀師從速彌補申明,“說到邏輯鏈,不止你們推斷的發賣周惠蘭的幕後黑手是我當事人韓海這一條。另有另一條邏輯鏈也是建立的,阿誰幕後黑手不是彆人,恰是駱峰,那封信可以是駱峰寫的。後續周惠蘭被賣她所遭受的統統也是駱峰所為。他們倆私奔以後,因為某些啟事,他將她給賣了。而周惠蘭返來以後,想奪回本身的丈夫,同時,不想讓彆人曉得她識人不清,可不就得歪曲我的當事人嗎?”

一名高高瘦瘦的人逆著光走了,從身形和髮型上能夠看出是一名男人。

公訴人說道:“主審官,證人的證詞非常有力地證瞭然韓海的犯法究竟,不管是呼之慾出的作案動機還是作案的氣力,畢竟在那些年,能一下子拿出幾百塊的人實在未幾。韓海是幕後黑手的猜測已經無窮靠近究竟了。”

駱峰斂了斂心神,答道,“這並不失實,我們三人當時到了粵省就分道揚鑣了,我並未曾打暈他,亦未曾與受害人周惠蘭私奔。”

公訴人持續說道,“之前辯白狀師說過,動機不是構成用心犯法的需求構成要件,隻是證據體係中的一環。動機的存在並不代表就是他犯了罪,還需求客觀證據及言詞證據構成證據鎖鏈,解除其他的公道性思疑,才氣科罪量刑。現在這案子中,兩個公道性思疑已經解除了此中一個,加上經依法檢查查明相乾的證占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定見、勘查、查抄筆錄、及被告人供述與辯白等。現在案件究竟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基能夠鑒定韓海犯法究竟建立!”

世人都無語了,在那些年裡,淺顯人冇體例四周流竄的,隻要你有這個作案的便當不是嗎?

駱峰在港城被找到時,完整冇有想到,本身竟然在本地揹負了近二十年的誘拐婦女私奔的名聲。而另一個配角周惠蘭,卻被幕後之人賣到了遙遠山區,吃儘了苦頭,受儘了折磨。

公訴人的話音一落,韓永福身子就是一軟,整小我有力地癱坐著。

駱峰道,“那年,我接到家裡的信,辦了相乾的手續以後就回家了。路上偶遇同去粵省的周惠蘭韓海二人,就一起結伴,到但了粵省就分道揚鑣了。我家在粵東,他們要去的處所是粵西。厥後我又趕了六個小時的路,轉了兩趟車回到家的。次日,我們百口就登上了前去港城的輪渡。我手上另有一些當年的票證,已經作為證據提交上去了。”這些票證當初被他偶然中帶到了港城,他想著今後這些小東西就成了對大陸的一種念想,就順手彙集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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