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代文裡被渣了二十年後

第四十九章[第1頁/共5頁]

韓海寒著臉道,“這些都是似是而非的證據,事情不是我乾的,我不會承認!”

他當時聽到她這十八年裡來的遭受,心中義憤填膺。

駱峰斂了斂心神,答道,“這並不失實,我們三人當時到了粵省就分道揚鑣了,我並未曾打暈他,亦未曾與受害人周惠蘭私奔。”

公訴人麵龐沉著地看著韓海,真是不見棺材不落淚。

主審官:“現在開庭半個小時,半個小時後,持續開庭。”

他的視野,先是落在被告席的韓海身上,接著是落在被告席的周徽嵐身上,見到她本人時,駱峰微微一愣。

駱峰的呈現,讓周氏這邊的人不由得看向韓家這邊,待看到徐秋蘭等人一頭霧水像是搞不清楚環境的模樣時,頓時感覺解氣又好笑,如何,你們口口聲聲討要的證人來了,你們都認不出來嗎?

這位證人實在是太讓人獵奇了,統統人都忍不住扭頭看向大門。

曾狀師從速彌補申明,“說到邏輯鏈,不止你們推斷的發賣周惠蘭的幕後黑手是我當事人韓海這一條。另有另一條邏輯鏈也是建立的,阿誰幕後黑手不是彆人,恰是駱峰,那封信可以是駱峰寫的。後續周惠蘭被賣她所遭受的統統也是駱峰所為。他們倆私奔以後,因為某些啟事,他將她給賣了。而周惠蘭返來以後,想奪回本身的丈夫,同時,不想讓彆人曉得她識人不清,可不就得歪曲我的當事人嗎?”

“被告人的意義就是駱峰處心機虛地矇騙了被害人與他私奔,然後再轉手賣了她。這個猜測是不建立的。起首,駱峰先生並不缺錢,再者,當年駱峰先生與被害人並無太多的交集,兩人之間更無仇怨,構不成動機。最後我們來看駱峰先生的路程單。”

“本局以為,被告人韓海疏忽國度法律,不法發賣婦女、用心不法剝奪彆大家身自在,犯法性子卑劣,結果嚴峻,社會風險性大。被告人的行動冒犯了《中華群眾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以落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法究竟清楚,證據確切、充分,該當以不法發賣婦女、用心不法剝奪彆大家身自在究查被告人韓海的刑事任務。本局根據《中華群眾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韓家人愣了一下,如何另有證人?

駱峰在港城被找到時,完整冇有想到,本身竟然在本地揹負了近二十年的誘拐婦女私奔的名聲。而另一個配角周惠蘭,卻被幕後之人賣到了遙遠山區,吃儘了苦頭,受儘了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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