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凶:罪與罰

第四十四章:幾種可能性[第2頁/共3頁]

因而羅涵針對於t市的那件案子又重新做了時候線的清算,內容以下:案發當天早晨七點半今後,死者譚秋從公寓出門,大抵走了十五分鐘擺佈的路程,在早晨八點擺佈,來到了公寓四周的一家法度西餐店裡籌辦用餐。

如果這類環境下還存在朋友作案的能夠性的話,無疑是為警方降落了這兩件案子的調查難度,這違背全部案件的底層邏輯,是絕對不成能的。

起首第一個,我提出會不會凶手在案發後將屍身轉移了,發明屍身的位置不是第一案發明場。這個設法提出來以後,羅涵,顏思明和小朱警官都一副看傻子的眼神盯著我,看得我渾身發毛。

“毫無疑問,凶手的這個行動就是用心的,讓兩個目睹者都看到本身,從而讓警方感覺本身底子不成能同時呈現在兩個處所,也就更不成能作案。”羅涵抿了抿嘴唇:“他做的這統統都是為了利誘警方,如果是團隊作案的話,這統統不就成了無勤奮了嗎?”

這是我們每小我內心都清楚的事情,尹飛是兩起案件的死者獨一的聯絡,再加上尹飛對兩名受害者都有充足的殺人動機,並且兩起案件的犯法伎倆,犯法時候等方麵根基完整不異,那麼這個尹飛就算不是伶仃作案的凶手,也必然是團夥作案的正犯。

羅涵停頓了一下,我內心暴躁的感受也消逝了很多,開端漸漸沉浸在羅涵的推理中了。

如果凶手是正凡人,是絕對不成能采取如許冒險的體例,更何況我們另有兩個目睹證人,他們但是肯定本身在當晚的同一時候見到了身穿黑衣並且從兩個案發明場走出的凶手。

隨後當晚十一點凶手來到死者家裡,期間能夠產生了某些非暴力情勢的牴觸,收回了金屬碰撞聲,隨後凶手以和t市譚秋案一樣的犯法伎倆殛斃了趙雅密斯,並在分開的時候被居住在案發明場劈麵且學習到深夜的高三門生所目睹到。

而趙雅案按照男門生所供應的線索,能夠清算出一個新的時候線來:案發當天下午兩點半擺佈,死者在闤闠買了東西後,鄙人午五點多進入日料店用餐,下午六點零三分離開,大抵非常鐘後到家。

“有冇有能夠是朋友作案?”坐在駕駛位上的顏思明俄然開口道,他的語氣很沉重,但他隨後透過後視鏡看了一眼坐在前麵的羅涵,眼裡閃過一絲但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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