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明

明朝,鄉試的程式和規定[第2頁/共7頁]

3.招考之苦

作為鄉試的序幕,在鄉試發榜後,還要停止“鹿鳴宴”,一方麵對考中的舉人表示慶祝,一方麵酬謝參與測驗的有關官員。這在各省是一件盛事,宴會期間要演出“魁星舞”,並歌頌《鹿鳴》詩以掃興。但是與宴的舉人們並不能沉醉於美好的歌舞當中,而是盼望著在次年仲春的會試中奪魁,以博取更高的功名。

從鄉試登科數量的地區漫衍來看,南、北兩京遍及高於其他行省,這反應了南、北兩京作為明朝政治、文明中間的職位。就天下其他行省的環境看,南邊地區登科數額遍及高於北方地區,反應了南邊農業出產、社會經濟發財,文明教誨也相對發財的究竟;北方及雲南、貴州、廣西等遙遠地區登科較少,反應了這些地區農業出產掉隊,社會經濟欠發財,文明教誨也不發財的汗青究竟。

1.內簾官的先用、職責

嘉靖七年(1528年),按照兵部侍郎張聰的建議,各省鄉試彆離遣派京官二報酬主考官,但這一作法僅實施了兩次就廢除了。萬曆十一年(1583年)正式廢除了現任教官充當鄉試主考官的作法,規定鄉試的主考官,浙江、江西、福建、湖廣等行省用翰林院編修、檢驗等官充當,其他行省用六部下官、六科給事中充當。同考官也多以進士出身的官員充當,而兼取1、二名教官了。

上述這些官員,包含內簾官和外簾官都在鄉試開端前已構造好,到開考前兩天,即八月初七日,主考官與同考官進入考場。在封閉的考場內出考題,考場內有吏役職員連夜趕印試卷,到八月九日首場測驗時,考生才氣進入場內招考。

(4)舉人資格

明初,非常正視內簾官的選授。普通來講,南、北兩直隸鄉試主考官都用翰林院官員充當。而各行省主考官,事前從儒官、儒士中聘取明經公道的人充當。因此,形成了不是朝廷的命官而多次主持鄉試的環境。這類環境表白,明初主考官、同考官的選聘,重視學問和涵養,而不以是否為朝廷的命官為標準。景帝景泰三年(1452年)規定,凡鄉試,各行省佈政司、按察司正官會同巡按禦史共同推保三十至五十歲之間的現任教官充當考官。今後今後,現任教官主持鄉試,遂成為後代的定規。但現任教官職卑位低,難以與外簾的監試官對抗,導致主考官的權柄為外簾官所侵,外簾官乾瞻望驗事情。是以,不竭有人發起,各省鄉試的主考官,也要任用翰林官。成化十五年(1479年)禦史許進提出:各省鄉試應按南、北兩京之例,都以翰林院官員為主考。但憲宗朱見深並未采取他的建議,隻是公佈戒諭,製止外簾官劫奪內簾官的權限。弘治十四年(1501年),國子監祭酒謝鐸提出:各省鄉試主考官都是巡按禦史和布、按兩司正官所聘請的教官充當,而教官職卑位低,服從他們的教唆,乃至於外簾官預先決定登科名額,名義上是為了製止舞弊,實在開了賄賂拜托之門,使科舉之法廢弛。是以,要求以各部有文望的大臣二人,充當各行省鄉試的主考官。這一建議也未被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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