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明

明朝,鄉試的程式和規定[第3頁/共7頁]

嘉靖七年(1528年),按照兵部侍郎張聰的建議,各省鄉試彆離遣派京官二報酬主考官,但這一作法僅實施了兩次就廢除了。萬曆十一年(1583年)正式廢除了現任教官充當鄉試主考官的作法,規定鄉試的主考官,浙江、江西、福建、湖廣等行省用翰林院編修、檢驗等官充當,其他行省用六部下官、六科給事中充當。同考官也多以進士出身的官員充當,而兼取1、二名教官了。

考生在入考場之前,要本身籌辦好試卷、筆硯等物。每場需草卷、正捲紙各十二幅,卷首要謄寫考生的姓名、年甲、籍貫、三代姓名和本經(即考生在學時所專習的一經,為《詩》、《書》、《禮》、《易》、《春秋》之一),南、北兩直隸考生要到京府,各行省考生要到各佈政司印卷置簿,附寫於縫上用印圖章,並將印卷官姓名用長條印印於卷尾,然後還給考生本人。

(3)登科率

(1)草率的閱卷

主考官主持一省的鄉試,職責嚴峻。詳細講,主考官賣力出試題,覈定考生答卷,決定考生的名次及登科與否。鄉試完後,賣力將所取中的舉人名單、試卷一併奏報天子檢查。同考官幫助主考官出題、閱卷。

洪武年間規定,各地儒學訓導、罷閒官吏、倡優之家、吏卒之徒及正在居父丁憂的各種人物不允插手科舉測驗。

(2)外簾官的職責

在浩繁的外簾官中,包含提調官一員,兩京用應天府、順天府官員充當,各行省由佈政司官充當。監試官二員,兩京由監察禦史充當,各行省用按察司官充當。供應官一員,兩京用應天府、順天府屬官充當,各行省用府官充當。其他官員另有,收掌試卷官一員、彌封官一員、謄寫官一員、對讀官四員,這些官員都從為官廉潔謹慎的品級較低的官員當選用。巡綽、監門、搜檢懷挾官各四員,兩京由五軍都督府委派武職官員充當,各行省由守禦官充當。彆的,謄寫官部下另有浩繁的謄寫手,由各行省的府學、州學和縣學諸生當選用,他們不是朝廷的命官。

(3)內簾官的數量

從鄉試登科數量的地區漫衍來看,南、北兩京遍及高於其他行省,這反應了南、北兩京作為明朝政治、文明中間的職位。就天下其他行省的環境看,南邊地區登科數額遍及高於北方地區,反應了南邊農業出產、社會經濟發財,文明教誨也相對發財的究竟;北方及雲南、貴州、廣西等遙遠地區登科較少,反應了這些地區農業出產掉隊,社會經濟欠發財,文明教誨也不發財的汗青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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