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

第31章 (1)[第1頁/共5頁]

六年丁卯,公元前一七四年冬,十月,桃、李華。

初,南陽張釋之為騎郎,十年不得調,欲免歸。袁盎知其賢而薦之,為謁者仆射。

上自甘泉之高奴,因幸太原,見故群臣,皆賜之;複晉陽、中都民三歲租。留遊太原十餘日。

淮南厲王長自作法律行於其國,逐漢所置吏,請自置相、二千石;帝曲意從之。又擅刑殺不辜及爵人相稱內侯;數上書不遜順。帝重自切責之,乃令薄昭與書風諭之,引管、蔡及代頃王、濟北王興居覺得儆戒。

漢紀六(起閼逢困敦,儘重光協洽,凡八年)

絳侯周勃既就國,每河東守、尉行縣至絳,勃自畏恐誅,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見之。厥先人有上書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拘繫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辭。吏稍侵辱之,勃以令媛與獄吏,獄吏乃書牘背示之曰:“以公主為證。”公主者,帝女也,勃太子勝之尚之。薄太後亦覺得勃無反事。帝朝太後,太後以冒絮提帝曰:“絳侯始誅諸呂,綰天子璽,將兵於北軍,不以此時反,今居一小縣,顧欲反邪?”帝既見絳侯獄辭,乃謝曰:“吏方驗而出之。”因而使使持節赦絳侯,複爵邑。絳侯既出,曰:“吾嘗將百萬軍,然安知獄吏之貴乎!”

頃之,太子與梁王共車入朝,不下司馬門。因而釋之追止太子、梁王,無得入殿門,遂劾“不下公門,不敬”,奏之。薄太後聞之;帝免冠,謝教兒子不謹。薄太後乃使使承詔赦太子、梁王,然後得入。帝由是奇釋之,拜為中大夫;頃之,至中郎將。

初,秦用半兩錢,高祖嫌其重,難用,更鑄莢錢。因而物價騰踴,米至石萬錢。夏,四月,更造四銖錢,除盜鑄錢令,使民得自鑄。

蒲月,匈奴右賢王入居河南地,侵盜上郡保塞蠻夷,殺略群眾。上幸甘泉。遣丞相灌嬰發車騎八萬五千,詣高奴擊右賢王;發中尉材官屬衛將軍,軍長安。右賢王走出塞。

賈誼諫曰:“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鑄銅、錫為錢,敢雜以鉛、鐵為它巧者,其罪黥。然鑄錢之情,非混淆為巧,則不成得贏;而殽之甚微,為利其厚。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各隱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及吏之所疑搒笞馳驅者甚眾。夫縣法以誘民,使入隱阱,孰多於此!又民用錢,郡縣分歧:或用輕錢,百加多少;或用重錢,平稱不受。法錢不立,吏急而壹之乎?則大為煩苛而力不能勝;縱而弗嗬乎?則商店異用,錢文大亂;苟非其術,何鄉而可哉!今稼穡擱置而采銅者日蕃,釋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錢日多,五穀不為多。善人怵而為奸邪,願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將甚不詳,何如而忽!國知患此,吏議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大。令禁鑄錢,則錢必重;重則其利深,盜鑄如雲而起,棄市之罪又不敷以禁矣。奸數不堪而法禁數潰,銅使之然也。銅佈於天下,其為禍博矣,故不如收之。”賈山亦上書諫,覺得:“錢者,亡用器也,而能夠易繁華。繁華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為之,是與人主共操柄,不生長也。”上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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