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簡史

第20章 後期墨家(1)[第1頁/共4頁]

在當代的邏輯推理中,若要曉得某個普通命題是真是假,就用究竟或用嘗試來查驗它。比方,若要肯定某細菌是某病的啟事,查驗它的體例是,先假定普通命題“A細菌是B病的啟事”為公式,再停止嘗試,看假定的啟事是否真的產生預期的成果。產生了,它就真是啟事;冇有產生,就不是。這是歸納推理,也就是墨經中所謂的“效”的體例。因為,假定一個普通命題為公式,就是假定它是“法”,以它來停止嘗試,就是來“效”它這個“法”。假定的啟事產生了預期的成果,就是“故中效”。不產生,就是“不中效”。用這類體例,能夠查驗一個故是真是假,決定一個故是大故還是小故。

這段話的前半段是說辯的目標和服從,後半段是說辯的體例。《小取》篇還說,辯有七種體例:“或也者,不儘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覺得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辟也者,舉他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成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或”表示特稱命題。“儘”表示全稱命題。“假”表示假言命題,假定一種現在還冇有產生的環境。“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覺得法的。若啟事與效相合,就是真的啟事;若啟事與效分歧,就不是真的啟事。這是效的體例。“辟(譬)”的體例是用一事物解釋另一事物。“侔”的體例是體係而詳確地對比兩個係列的題目。“援”的體例是說:“你能夠如許,為甚麼我獨獨不成以如許?”“推”的體例是將不異的東西,像歸於已知者那樣,歸於未知者。已經說彼(與此)同,我豈能說它異嗎?

至於另一種推理體例,就是“推”的體例,能夠以“凡人皆有死”這個結論為例來講明。我們都會做出這個結論,因為我們曉得凡是疇昔的人都已經死了,又曉得現在的和將來的人與疇昔的人都是同一個類。以是我們得出普通的結論:凡人皆有死。在這個歸納推理中,我們用了“推”的體例。疇昔的人皆有死,這是已知的。現在的人皆有死,將來的人皆有死,這是未知的。以是,說“凡人皆有死”,就是把已知的歸予同類之未知的,即“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我們能夠如許做,是因為“是猶謂也者同也”,即將彼說我(與此)不異。我們恰是在“以類取,以類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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