躍馬異界

古羅馬公民權[第2頁/共2頁]

・通婚權(Iusconnubii):羅馬百姓享有自在締結與羅馬百姓合法婚姻之權力;享有擔負羅馬家庭戶主(paterfamilia)之權力;享有後代主動獲得充分的羅馬百姓權之權力。

合適以下環境的天然人能夠獲得百姓權(以下提到的百姓和後代一概均僅指代男性):・羅馬百姓的婚生後代主動獲得充分的羅馬百姓權。但在羅馬汗青的某些期間,這類主動授予要求父親必須是羅馬百姓,母親必須具有不充分的羅馬百姓權;而在其他期間,隻要父親具有充分的羅馬百姓權或者母親具有不充分的羅馬百姓權便可。・自在民(束縛奴)主動具有部分百姓權;但他們在某些方麵仍對本身的前仆人負有必然的任務,並且前仆人會主動成為他們的庇護人。幫助軍隊的兵士在退役期滿後可因被嘉獎而獲得充分的羅馬百姓權,他們的後代也主動獲得充分的羅馬百姓權。・隻要羅馬百姓能夠應征參軍並在軍團中退役。但是,退役期中的百姓會被剝奪百姓權中的婚姻權,在退役期中百姓不能合法的婚娶,除非另有特彆準予。是以,百姓在退役期中出世的後代不會被授予充分的百姓權。但,如果百姓退伍後與孩子的母親締結合法婚姻,那麼這些後代的百姓權可被追認。為羅馬做出傑出辦事的天然人可被授予充分的百姓權。・天然人也可出資采辦羅馬百姓權,當然代價奇高。拉丁盟邦的百姓可漸進式地獲得充分的百姓權。羅馬百姓權在帝國建立後不竭的擴大到各個行省,最後是出於兵源不敷的考慮;三世紀期間由卡拉卡拉天子公佈的《安東尼敕令》授予了帝國境內統統常住自在民以充分的百姓權,但此時百姓權已經冇有甚麼嚴峻意義了。羅馬百姓權在各個期間對個彆天然人而言並不完整不異,但是凡是而言,充分的羅馬百姓權該當包含以下構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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