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5章[第1頁/共4頁]
第二十條黌舍該當與未成年門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相互共同,包管未成年門生的就寢、文娛和體育熬煉時候,不得減輕其學習承擔。
第十七條黌舍該當全麵貫徹國度的教誨目標,實施本質教誨,進步教誨質量,重視培養未成年門生獨立思慮才氣、創新才氣和實際才氣,促進未成年門生全麵生長。
第二十五條對於在黌舍接管教誨的有嚴峻不良行動的未成年門生,黌舍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該當相互共同加以管束;有力管束或者管束無效的,能夠遵循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黌舍持續接管教誨。
第二十三條教誨行政等部分和黌舍、幼兒園、托兒所該當按照需求,製定應對各種災害、感染性疾病、食品中毒、不測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裝備呼應設施並停止需求的演練,加強未成年人的自我庇護認識和才氣。
有關國度構造和社會構造該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供應家庭教誨指導。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采納構造辦法,調和有關部分做好未成年人庇護事情。詳細機構由□□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規定。
(三)教誨與庇護相連絡。
依法設置專門黌舍的處所群眾當局該當保障專門黌舍的辦學前提,教誨行政部分該當加強對專門黌舍的辦理和指導,有關部分該當賜與幫手和共同。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該當尊敬未成年人受教誨的權力,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退學接管並完成任務教誨,不得使接管任務教誨的未成年人停學。
第二十八條各級群眾當局該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誨的權力,並采納辦法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聽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管任務教誨。
國度鼓勵研討開辟無益於未成年人安康生長的收集產品,推行用於禁止未成年人沉迷收集的新技術。
專門黌舍的教職員工該當體貼、珍惜、尊敬門生,不得輕視、嫌棄。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生長的規律和特性;
第三十四條製止任何構造、小我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體例傳播□□、暴力、凶殺、可駭、打賭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成品、電子出版物以及收集資訊等。
第二十九條各級群眾當局該當建立和改良合適未成年人文明餬口需求的活動場合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創辦合適未成年人的活動場合,並加強辦理。
第二十四條黌舍訂未成年門生在校內或者本校構造的校外活動中產生人身傷害變亂的,該當及時救護,妥當措置,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分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