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BA2000規則(3)[第1頁/共14頁]
56.l定義
在完成改正後,他能夠留在比賽中,除非已再次求了一次合法的替代,在此環境下該隊員能夠分開比賽園地。
・從3分投籃地區的投籃不勝利,應判給3次罰球。
48.2.1不管何時隊員、替補隊員、鍛練員和隨隊職員之間產生了暴力行動,裁判員應采納需求的行動去製止他們。
・限定區兩側的第一名置區,應由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占有。
57.1.4跟著最後一次或獨一一次的罰球,當球已觸及籃圈後,在進入球籃前被打擊隊員或戍守隊員合法觸及,此嘗試竄改了球的狀況併成為一個2分投籃。
44.10.1如果試圖做保護的隊員在挪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產生打仗,則他構成了一起反對犯規。
・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應判給罰球隊員補罰一次。
44.1.4背後不法戍守是戍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產生的身材打仗。僅戍守隊員正試圖去搶球的究竟,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產生打仗是合法的。
53.l在比賽的任何時候,非論球是活球或死球,每一名裁判員都有獨立宣判犯規的權力。
44.6.1當戍守節製(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候和間隔的身分分歧用。
44.4.5不管是在空中上或在空中的打擊隊員不得用以下體例與處於合法戍守位正的戍守隊員產生打仗。
48.1.1比賽的合法行動要求兩邊球隊的成員(隊員、替補隊員、鍛練員、助理該練員和隨隊職員)與裁判員、記錄台職員以及技術代表有完美和樸拙的合作。
44.5.2合法戍守位置從空中到天花板垂直地在他(圓柱體)上方伸展。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甚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式並在假想的圓柱體內。
第42條犯規
44.6.5當訊斷反對/持球隊員撞人環境時,裁判員應應用以下原則:
50.2.2應判給對方隊2次罰球.以及隨後在中場的球權。
・兩邊球隊: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端。
55.2.2如果節製活球隊的隊員或具有擲球入界球權隊的隊員產生了侵人犯規,如許的犯規不該被判2次罰球。
第47條打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如果反覆該行動,該當即宣判有關的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如果該違犯者的姓名冇有呈現在記錄表上,應給鍛練員登記技術犯規,並在記錄表上記作'B'。裁判員所做的決定是終究的,不能被辯論和冷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