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承包商

【“軍事承包商”的國際地位!】[第1頁/共3頁]

因應暗鬥後國際情勢的快速竄改,以及軍事事件竄改等身分的影響,各國與富商等直接或直接的與私家軍事辦事公司簽訂合約,使得私家軍事辦事公司的事蹟大幅生長;但天下各國對此類公司的法律標準並不分歧,比如公司的註冊、答應證、司法統領權等,且疇昔曾有侵犯人權的記載[2],使得私家軍事辦事公司在國際法的法律職位上仍處於恍惚地帶。

通過將雇傭軍伶仃列出作為武裝牴觸中一種特彆類彆的參與者,《第一議定書》和特彆雇傭軍條約收回了一個明白的資訊,那就是:雇傭軍活動(或者更遍及的說,法人戰役)起碼為國際法所不同意。[7]

海上安然:反海盜行動,約有140家大小公司受雇在印度洋海疆停止此類辦事。

但由於私家軍事辦事公司的成分並非天然人,但其承包的停業又能夠觸及戰役法,於是產生了若其雇員產生了刑事犯法,乃至是戰役罪過期,該如何鑒定其成分的題目。公營安然公司的事情職員是否應被視為雇傭兵?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法律部的艾瑪努埃拉―基阿拉・吉拉德以為,這個題目並不存在同一的答案。她說道:“應當對每一個個案停止詳細闡發。在大多數環境下,從嚴格的法律觀點來看,他們並不屬於《日內瓦條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7條以及其他相乾國際條約所界定的雇傭兵”。[6]

排雷:如金門曾於2001年拜托貝爾克國際排雷公司(BACTEC INTERNAIIONAL LTD)停止解除地雷的事情。[4]

《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7 條第1 款規定,被肯定為雇傭兵的人不該享有作為戰役員或成為戰俘的權力。但雇傭兵仍享有插手敵對行動的非戰役員報酬。如許的人有權遭到包含在同一議定書第75 條規定中關於“根基包管”的庇護,它包含在任何環境下均受人道報酬的權力和免受行刺、酷刑、體罰和對人身莊嚴侵犯的權力。第75 條第4 款包管在遭到刑事控告時獲得公道審判和合法法度的權力[9]。但是,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以為附加議定書第47 條是反應了風俗國際人道法的規定。

當代私家軍事辦事公司首要供應的內容可概分為兩大項。一為軍事援助方麵,如軍事諜報的彙集、武裝保全等;二為後勤或非作戰行動,如私家保鑣、軍事參謀等。也有非當局構造(如結合國)或私家雇用他們,如台灣在2013年已經開放遠洋漁船可合法雇用本國籍武裝保全職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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