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杜絕貪汙,從我做起[第2頁/共3頁]
款項!權力!美人!打賭!
文武百官儘可相互揭露,但需拿出實證,若金額達到抄家之數,則由告發之人賣力抄家。
大唐絕對有贓官,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啊,十年寒窗,不就是為了有朝一日撈錢嗎?
淺顯人小我的月薪頂多三百文,這已經頂天了。
官員靠這點微末人為是不敷餬口的,以是靠一些購買或犒賞的財產來增加點分外支出。
收到的貢獻應當不能算本身主動貪汙吧?
難不成要在這時候反對?
“很好,這第二條就是拐賣罪!拐賣人丁者,不管拐賣幾人,儘皆除以骨醉之刑!”
官員就不送錢了。
正二品與從二品的月俸一樣,各種東西摺合銅錢大抵八千五百文,不同也是在年俸罷了。
並且李晉還說了,被告發的人貪汙數額如果達到充足抄家的層次,則由告發的官員去抄家。
誅九族,父四族,母三族,妻二族,這就是誅殺的九族之列。
那不是內心有鬼嗎?
唐朝實在是三世而亡的。
因為根絕貪汙,這條律法一向都有。
幾人隻能說這話了。
厥後中宗李顯逼宮,武曌退位,由聖神天子改尊則天大聖天子,身後中宗李顯尊其遺命,去帝號,改稱則天大聖皇後,與高宗李治合葬乾陵!
但戔戔百貫,對於官員而言,算甚麼?
李晉的這條律法一出,那些世家的人神采頓時丟臉了起來。
你貪錢能夠,但也要有個度。
大唐也有措置贓官貪吏的律法,但是冇有這麼嚴峻。
因為李晉即位,就不會讓將來的唐三世而亡的事情產生!
正六品和從六品的官員月俸摺合銅錢大抵是三千一百文。
名義上是為了造福一方,可實際上呢?
武珝作為秀士被選秀進宮後,被李世民賜名武媚娘,即位稱帝以後改名武曌,取日月騰空之意。
要曉得,根基上非謀反大罪,很少看到誅九族的獎懲。
送一些古玩書畫之類的,然後官員再去換成銀錢,這類鑽律法縫隙的官多如牛毛。
畢竟一貫錢就已經是都城淺顯百姓一家一個月的餬口開消了,並且幾近是月光族。
就感受李晉這是在針對世家。
貪汙一千貫以上,不敷三千貫者,撤職立斬!
貪汙達到五百貫以上,不敷一千貫者,罷官離職!
真論起來,這是兩個朝代。
貪汙六萬貫以上,十萬貫以下者,誅三族,六族放逐,貶為奴籍,產業充公,子孫三代不得離開奴籍,遇赦不赦!
那就是你能夠奉旨中飽私囊啊!
這個科罰世人聞所未聞,因為這是將來武珝發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