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首相

第一百五十四章 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第1頁/共3頁]

“對高某利與倒黴,不必介懷!”高拱從嗓子眼裡收回降落的聲音,“是非要明,法律要公!錯案,就要改正;罪人,不能放過!不然對不起皇上,”他俄然用力“嗵嗵”地拍打著胸口,幾近是用儘儘力,擠出了一句話,“也對不起本身的知己!”

張居正、趙貞吉皆不語。高拱坐直身子,用力清了清嗓子,聲音降落地說:“道人方士惑君邀寵,混跡太病院,駭人聽聞。但法司審案,當重究竟,據法條。犯甚麼罪就依甚麼罪究查,不能為了殺人胡亂編造罪名。刑部重審此案,重究竟、依法條,訊斷公允,當準。”說到最後,嗓子幾近發不出聲來了。

“2、州縣正官專理民事,加意刑名。”張居正接著讀道,“州縣正官為親民之官,錢穀、刑名乃其急務。州縣正官當曉得律令,聽斷查驗,不眩於人言,不拘泥己見,而民可無冤。然時下情麵玩忽,不務正業者眾,孜孜於迎送、參謁等項虛文,津津於一應泛常差委而樂道,刑名大事,或推委於佐貳、幕僚,縱其漁獵貪黷;或虛應故事,草率了事。當行各撫按衙門,嚴加製止,詳加查考,從重參究。”

“嗬嗬,新鄭做事太當真了。”李春芳說,“往者朝審,少者半天,多者一天,不過沿成例罷了;今次新鄭特奏請朝審兩日,還…”

“來來來,我替玄翁說。”張居正主動走疇昔,拿太高拱手中的文牘,讀道,“刑乃民命所繫,刑部為司法之總。居其官者,使非法規精貫,則審獄判案,必不能當其情。然非久於其職,則經曆未深,講究未熟,欲其精貫,亦不成得。是以刑部、大理寺堂上官以下,當行久任之法。”

“好了!”李春芳終究忍不住製止道,“時下推出的改革改製之事甚多,恐高低一時難以適應。我看內閣不必再議,就請新鄭考慮,分時上奏,次第實施吧。”他晃了晃手中的文牘,“刑部所奏,追論前緹帥陸炳的。這是大事,當慎重商討伏貼。”

張居正支吾道:“抄家與追贓二罪可並坐嗎?三法司……”他欲言又止,低頭不再說話。

先帝聖躬違和,委於各犯無乾。欽惟我世宗天子,四紀禦天,既三代之鮮有;六甲終命,亦五福之兼全。大漸之時,並無卒暴之患;歸咎硝黃之說,何有指實之憑?事理貴真,不成妄意;法律以正,豈得輕加?故方士王金等以子弑父律論死不當;但王金、陶仿等習陶仲文之術,以傍門左道惑眾,當以本罪坐為從律編戍,編置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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