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

第37章 (3)[第1頁/共4頁]

十仲春終,雷;日如紫;五星逆行守大微;月貫天廷中。

初,上廢栗太子,周亞夫固爭之,不得;上由此疏之。而梁孝王每朝,常與太後言條侯之短。竇太後曰:“皇後兄王信可侯也。”帝讓曰:“始,南皮、章武,先帝不侯,及臣即位乃侯之;信未得封也。”竇太後曰:“人生各以時行耳。自竇長君在時,竟不得侯,身後,其子彭祖顧得侯,吾甚恨之!帝趣侯信也。”帝曰:“請得與丞相議之。上與丞相議。亞夫曰:高天子約:‘非劉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今信雖皇後兄,無功,侯之,非約也。帝沉默而止。厥後匈奴王徐廬等六人降,帝欲侯之以勸後。丞相亞夫曰:彼背主降陛下,陛下侯之,則何故責人臣不守節者乎?帝曰:丞相議不成用。乃悉封徐廬等為列侯。亞夫因謝病。玄月,戊戌,亞夫免;以禦史大夫桃侯劉舍為丞相。”

大水。

秋,玄月,蝗。

秋,大旱。

城陽共王喜薨。

自郅都之死,長安擺佈宗室多暴犯法。上乃召濟南都尉南陽寧成為中尉。其治效郅都,其廉弗如。然宗室、豪桀皆大家惴恐。

夏,大醫五日,民得酤酒。

秋,七月,辛亥晦,日有食之。

春,仲春,乙卯,上行幸雍,郊五畤。

三年甲午,公元前一四七年冬,十一月,罷諸侯禦史大夫官。

秋,八月,己酉,未央宮東闕災。玄月,詔:“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民氣不厭者,輒讞之。”

五年丙申,公元前一四五年夏,立皇子舜為常山王。

秋,七月,丙午,丞相舍免。

六年丁西,公元前一四四年冬,十月,梁王來朝,上疏欲留;上弗許。王返國,意忽忽不樂。

冬,十月,戊午,日有食之。

上既減笞法,笞者猶不全;乃更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定棰令:棰長五尺,其本大一寸,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得笞臀;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極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二年己亥,公元前一四二年春,正月,地一日三動。

地動。

後元年戊戌,公元前一四三年春,正月,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高低。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讞而後不當,讞後不為失。欲令治獄者務先寬。”

春,以歲不登,禁內郡食馬粟;冇入之。

梁王因上書請朝。既相稱,茅蘭說王,使乘布車,從兩騎入,匿於長公主園。漢使使迎王,王已入關,車騎儘居外,不知王處。太後泣曰:“帝果殺吾子!”帝憂恐。因而梁王伏斧質於闕下賠罪。太後、帝大喜,相泣,複仍舊,悉召王從官入關。然帝益疏王,不與同車輦矣。帝以田叔為賢,擢為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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