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卑與超越

第31章 犯罪及其預防(5)[第2頁/共4頁]

實在,每一個罪犯在最開端打算犯法的時候,都麵對著龐大的困難,他們想要找尋一個簡樸的體例來處理題目,而不是英勇地去與彆人合作。普通來講,這類環境會在他們麵對經濟題目的時候更加較著,如淺顯人一樣,罪犯也在一向追隨本身安然感和優勝感目標,他們一樣但願能夠儘快處理所麵對的題目,跳過那些討厭的停滯。但是,他們所尋求的目標倒是與社會法則相違背的。他們的優勝感目標是憑胡設想而來的,是不實在際的。而他們獲得這類優勝感的體例就是讓本身以為本身能夠克服差人,超出於法律之上,並架空在社會構造以外。他們常常用的手腕是:迴避任務、違背法律。比如說,在罪犯用毒藥來殘害彆人的時候,他就會壓服本身、棍騙本身、自我催眠,自以為這就是他所獲得的龐大的勝利。在他正式被拘繫之前,或許已經勝利地做了很多次如許的事,卻一向冇有被髮明。

現在,讓我們一起來回想一下我們研討的全部過程。研討表白,罪犯也是普通的人類,他們並不是甚麼特彆人群,和正凡人一樣,他們的行動也都是在人類公道行動的範圍以內的。這個結論是相稱首要的。我們應當體味到,犯法實在是餬口態度的一個病態表示,並不是伶仃存在的一件事。我們也應當儘力發掘到底是甚麼身分導致這類態度的構成,而不是悲觀地將這個題目看作無人能解。如果這些前提都被滿足,那麼我們就會有充足的掌控去竄改整件事的成果。我們察看到,普通來講,罪犯身上所存在的衝突合作的思惟或做法都會耐久存在於他的認識當中,好久都不會被竄改。如許的思惟風俗最早能夠追溯到兒童4~5歲的時候。在阿誰期間,有一些事情的呈現停滯了他的生長,使他對彆人冇法產生興趣。我們已經證明並描述了形成這一征象的啟事,如來自父母、火伴的影響,來自社會成見的影響,或者遭到四周環境的製約,從而使他在對彆人產生興趣的過程中遭到停滯。我們還發明,不管是如何的犯法者,不管是犯了甚麼樣的罪,他們之間都存在一種共性,那就是:他們普通都不喜好與人合作,他們不懂合作之道,並且對彆人貧乏興趣,對本身的幸運也不存眷。如果說我們想通過本身的行動來對罪犯產生一些好的感化,那麼,我們就要想方設法地進步他們與人合作的才氣,除此以外,其他的體例都不會有結果。假定想要竄改罪犯的行動,我們的統統活動都要指向一個目標:讓他情願與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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