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宋1

第四節 集英殿風波 下 2[第1頁/共7頁]

“其一,販子是言利之人,他們借給農夫青苗錢,必定千方百計要瞞過朝廷,因為朝廷要抽利潤,他們必然是借了也說冇有借。故此朝廷該當讓有司標準*,凡*都有應有必然的格局,每張*都有本身的號碼,以便利今後查賬。若不消標準*,則農夫借了能夠不消還錢。不過如此,則各地官府中查賬的小吏就比較多事了。”

石越笑道:“實在此法非臣所創,朝廷早已用過。”

趙頊有幾分不解,皺著眉頭問道:“這話如何說?”

據桑安國遺稿《白水潭紀聞》,當時石越幕府中有李丁文者,亦頗預其事。中書久議未決之時,李丁文勸石越速見王安禮與曾布,盼二子為助,又勸以書報安石,言安石實有公忠之心,能夠言辭動之。越拜見安禮與布,而終未以書報安石。桑氏與沈括幫手石越主持白水潭學院事,凡石越之謀,頗預之。彼言非虛也。故後代頗疑石越於此時已與安石分歧也。

“但是如卿所說的,若真是瞽者摸象,那麼究竟有多少個處所百姓受青苗法之擾,又有多少刁猾之吏從中肇事擾亂百姓?朕為天子,亦不能不問。唐太宗所謂民為水,君為舟,民意民氣,實在不成輕視的。”趙頊對民意,是一貫很正視的。

……

“卿言極是。”

“鄉有鄉老,族有族長,可為頭領。此事共濟鄉裡,如有循吏為導,則一定不能行。”石越也曉得這件究竟施起來不是如想像中的那麼輕易,但是他和李丁文推演好久,以為隻要不讓處所官吏參與出來太多,則縱使有利,也不至於有害。而這件事處所官吏能從中投機的機遇實在不太多。

隻聽石越說道:“實在體例很簡樸,隻需由朝廷公佈聖旨,招募商家在各地建立錢莊,農夫能夠向錢莊用某產為抵押借青苗錢,立字為據,利錢限為二分,錢莊一分,朝廷一分。如此朝廷能夠不動常平倉,免征收履行之勞,坐收其利,而商家自無益潤可得,亦樂於去做,百姓則不受強征之苦。此三麵皆無益之事……”

“其二,販子厚利,那些極其費事的百姓,因為冇有財產抵押,錢莊必定不會借青苗錢給他們,如此則朝廷該當彆有他策,幫忙這些小民。”

石法行於世僅二年,三路皆言甚便,遂逐次行之天下。天下錢莊之盛,起於此時矣。十年以後,每縣皆有錢莊,農夫頗得其利。厥後逐次亦有商賈乞貸生利,錢莊儲備不敷,商報酬投機,熙寧十年間,成都、杭州唐氏錢莊及京師桑記錢莊向於錢莊存錢者發放利錢,厥後紛繁效尤。今之學者竟不能知熙寧十年之前,凡於錢莊存錢,不但未能無益錢,反需付保管金。此亦熙寧年間事之要者,茲附記於斯。而國子監及諸學院為此開管帳之課,財務審計,統計報表之風,究其源,亦起於石越之改進青苗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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