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謀殺

第8章 犯罪地理學(2)[第1頁/共3頁]

“既然犯法動機這麼清楚,我們另有甚麼難堪的呢,綁架案我們也碰到過很多哇。”董局長孔殷的說。

期間進步,很多老一套的偵破體例確切需求改進了。

郭蓉蓉插嘴:“我倒感覺這小我很能夠就是門生或者教員。他較著對平江電子科技大的環境很熟諳呀,還曉得把被害人埋在體育場中間背靜的處所。電子科技大學有將近一萬門生,教員也有好幾百。這本身也是一個很好的埋冇啊。”

杜誌勳起首簡樸解釋一下,“‘當代犯法地理學’這門新興的偵破技術在我國生長不長時候。最早是由美國犯法學家於1934年創建的,研討罪犯與環境之間的聯絡。顛末數十年的生長,現在已經構成了一套完成的實際體係,能夠通過犯法地點,被害人餬口環境,行動軌跡等等闡發罪犯地點的詳細位置。就拿本案來講,現在我們已經曉得了凶手的五處拋屍地點,這是個很首要的線索,我把這些拋屍地點停止了詳細的闡發……”

“照你這麼說,我們豈不是拿他冇有體例了嗎?”董局長又有點兒來火。

“罪犯措置屍身的體例凡是都遵守著‘遠拋近埋’的規律。這是以他的居處為中間而言的,拋屍地點間隔他居處越遠,他本身的危急感就會越弱,不太擔憂警方會找到他,越輕易把屍身草草拋棄。相反,拋屍地點間隔他的居處越近,罪犯的危急感就會越激烈,更輕易挑選埋藏屍身。

“……由此證明,丁潛的邏輯從一開端就是錯的,他對罪犯的犯法企圖闡發錯了。我們碰到的實在就是一個純粹的吃苦型罪犯,他的犯法目標就是通過綁架來訛詐財帛,並不在乎對甚麼樣的人動手。”

“我還冇說完……就在比來兩天,連續呈現了五個被害人的屍身。固然不是一件功德,可總比我們一向都發明不了強。我們能夠不必絞儘腦汁猜想凶部下一步會在哪兒作案,我們隻需求好好研討一下,這些屍身被髮明的處所,就能夠找出罪犯來。”

第8章 犯法地理學(2)

杜誌勳接過話:“明天早上發明的兩具屍身則是在間隔大黌舍園約莫七八百米的處所發明的,而從這個處所穿過一小片灌木,就是沙河上遊的大堤。我派鐘開新和年小光查抄過那邊,河堤不算陡,有能夠下去的巷子,還發明瞭一些拖遝東西留下的陳跡。我猜測彆的兩具腐臭嚴峻的屍身,就是從這裡扔進河裡的,跟著河水漂到了下流的淺灘……是以,把五個拋屍地點放在一起比較就會發明,實在五個處所間隔都不算遠,這與罪犯漫無邊沿的挑選被害人截然分歧。我猜測,他是遭到了本身餬口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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