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之棄子

第一千八百九十七章 大漢帝國倭地管理[第1頁/共4頁]

因為滿清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太多了,導致劉玉用了很長的時候去回想,最後清算成冊。而這僅僅是一些首要內容,很多細節,劉玉就記不起來了。

漢人的多量進入,纔是將倭國完整兼併和異化的最根基身分。大漢經曆了這麼多年的戰亂,人丁喪失龐大,接下來就是要鼓勵生養,讓多量的人丁轉移到倭國,日積月累之下,倭國便能夠真正變成大漢領地瀛州和蓬州了。

“這狗屁的滿清,竟然簽了這麼喪權辱國的條約!”劉玉在看到本身影象中的不平等條約,心中不由得痛罵滿清起來。

賤民乃是衝犯大漢嚴肅之人及子孫後代。賤民之類,為奴為仆為娼為妓。布衣、屬民不得與賤民通婚。賤民不得分開居住生息之地。賤民世世代代為賤民,冇法晉升。

這一寫就是一整天的時候,除體味決計理所需以外,劉玉幾近就是坐在了禦岸之前謄寫。本來和皇後約好的今晚過夜也被劉玉給健忘了。

第五條,對現有倭人停止分類。大漢帝國將舊倭之民分為布衣、屬民、賤民、不成打仗者。瀛州與蓬州刺史麾下各設置維穩衙,統領其民。

不得插手大漢帝國科舉、參軍等朝廷政務。卻可插手處所基層事件。

享用經商、讀書權力。

除大漢軍隊、漢人、皇協軍外,瀛州、蓬州境內任何人不得不法照顧鐵器、利刃、弓箭等傷人利器。每一戶人家隻準予具有一把做飯用之利刃,冇把利刃上標識姓名,專人賣力,實名記錄。采辦與改換,需到專門的官府衙門辦理。擅自發賣鐵器者,殺無赦。喪失實名鐵器利刃,罪同私販。

第二條,倭國諸島統統處所稱呼全數改換,不得再以舊稱呼呈現。

第十條,倭國天皇及後輩皆正法。倭國天皇旁係免死,皆列為不成打仗者。

比落第二每天亮,劉玉才把針對倭國的措置計劃給完成了。

第七條,限鐵實名令!

皇協軍采取製式設備,矛不得善於一丈,刀不得善於三尺。所用盔甲皆由朝廷供應!

屬民為舊倭屬地之民,亦為未接管王化之民。屬民非大事,不得分開居住生息之地。如有所需,得處所衙門路引便可。屬民非居住生息之地丟迷途引,立即前去官府報到,接管檢查。不管檢查成果如何,丟迷途引之屬民受鞭刑五十!遣返屬地,且五年以內不得外出。記實在案,影響屬民晉升。

想想看,滿清的時候,簽了那麼多不平等的條約,不就是劉玉眼下最需求的質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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