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海權

第四十四章 大生意(一)[第1頁/共3頁]

“也難怪要買兵器,傳聞您的同胞在荷屬印度尼西亞過的很不輕易,如何說呢?遵循本地當局的說法,華人隻是一群經濟植物。”維托裡奧隨口說道。但是看到徐傑有些慘白的臉上,他識相的把後半句嚥進肚子裡。

“徐先生您的同胞能夠是要乾大事啊。”茱莉亞如有所悟的說道。

“說說看?”茱莉亞有些玩味的說道。

“加運費2萬4千英鎊。”徐傑說道。

“徐,我不是阿誰意義,我隻是在描述一個究竟。你曉得,自從西班牙人開端,華人就被視為一種威脅,每隔數年就會被按期洗濯一次。隨厥後到的荷蘭人固然開端對華人比較友愛嗎但是到了十八世紀,荷蘭當局也開端限定乃至搏鬥華人,1740年10月的對華人的搏鬥就有近1萬的華人喪命,傳聞本地的溪水都被染紅了。”拜托裡奧持續辯白道。

“那就如許定了,我們做兩手籌辦,一方麵讓第穀去弄答應,一方麵我們做好私運籌辦。”茱莉亞說道。

“我明白了,你是說荷蘭當局是不會答應華人采辦的這批兵器出境的。而入股用支票或者英鎊結算的話,大量的資金活動必定逃不出荷蘭人的監控,而鑽石這類高代價物品,既能夠作為豪侈品又能夠作為硬通貨,天然是最好的挑選。”維托裡奧可不是一個隻會在設想局中閉門不出的人,國際大事,各地環境他多少還是有些體味的。

汗青上,固然荷蘭殖民者為了本身經濟好處的需求在經濟範疇賜與華人必然的好處,但是跟著華人數量的增加,荷蘭殖民者和原住民在經濟好處抑或統治需求的環境下對華人實施諸多限定乃至是毒害,紅溪事件僅僅是一個開端,隨後,荷蘭當局一方麵用棍騙拐賣等手腕從中國帶來大量華裔勞工做伕役,另一方麵對華人的財產也課以重稅,比方,華僑的居住通行及僑商的經濟活動則遭到嚴格的限定:“華人居留地以十裡為範圍,不得出其圈限外,或與荷人及土人同居處。彆的華人如果要觀光,必須獲得答應證,至其目標地,限二十四小時內陳述地正,不然有罪。1804年,荷印當局公佈法律,規定華僑“隻能以二盤商或三盤商的身份”處置貿易活動,將華商限定為本地歐洲大販子與印尼人之間的中介商。(《荷印書記彙編》卷14,第7頁)1808年,荷印當局公佈《製止中國人在鄉村租賃或具有地盤和對農作物付給存款的條例》,製止華僑具有地盤,迫使很多本來務農的費事華僑棄農轉商,處置小商販或家庭手產業等個彆勞動。如果說經濟好處上反應的還不敷的話,在社會餬口和文明上更是較著,華人不能去荷蘭人享有的設施,比方不能去荷蘭人用泅水池泅水,不能穿西裝,在法**隻能蹲著,並且不能上訴。不能去荷蘭人創辦的書院(除非不足額)。製止各種華人冊本及報刊等等。以是在這類環境下,處於荷蘭殖民者的壓迫下的華人有一些抵擋的動機也是非常普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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