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王令牌

第53章 酷吏之刑[第1頁/共5頁]

枷,杻,索,鐐。這個不消說了,手銬和腳鐐一向相沿至今。

“酷刑”的發明和改進者,倒是虎吏和暴君,這是他們唯一的奇蹟,並且也有工夫來講求。——魯迅《南腔北集結-偶成》。

這些看到字眼,都能洞悉此中的殘暴伎倆。都是疇前秦(公元前221年)開端到滿清末年(1911年辛亥反動發作)拔除肉刑止。

連坐:狹義上的連坐與緣坐辨彆在於:緣坐針對親族,連坐針對鄰伍。

不過此人讀書也是陳腐。在前秦期間,暴君嬴政動不動都是杖責過百,並且刑具厚重,死者甚多,普通賜與杖責幾近就是打死的極刑。

刑杖,(木棍、竹棍、竹板)皆長三尺五寸(1.16米),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明史?刑法誌一》規定杖刑,是指用大荊條、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科罰。

1淩遲、2車裂、3斬首、4腰斬、5剝皮、6炮烙、7宮刑、8刖刑、9插針、10活埋、11鴆毒、12棍刑、13剖腹、14抽腸、15射殺、16沉河、17絞縊、18黥麵、19截舌、20蠆盆、21烹煮、22大卸八塊。

浸豬籠,把受刑者裝進豬籠淹死。這就是沉河。

但是一個好人,除了本身精神精力要接受一種非人折磨,心機上,亡妻的哀思和季子分離二十載的那一份痛苦,在鐵窗監獄中冇法去哺養的一份表情,誰去想,都會心寒淚下.....

一些朝代(元明清)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婦女犯法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刑法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

......應科等把如月麵孔朝下死按在地上,用利刀剖開脊梁及臀部,如月大喊、罵不斷口。等剖斷手腳轉至前胸,如月還微聲恨罵;一向剖至頸部,才華絕而死。

盆吊,用草蓆裹著身材捆紮成卷,倒吊而死。

唐宋兩代杖責是指荊條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特彆是宋朝的庭杖,很多文籍有記錄,並不是專門隻打屁股。的確是亂打一氣,難怪官員無端枉死很多。

明末張獻忠抓到的明朝官吏,利用的酷刑也有抽腸這一項。做法是,先用刀從人的**處挖出大腸頭,用長繩索綁在馬腿上,讓一人騎著這匹馬猛抽一鞭向遠處跑去,馬匹負痛奔馳,牽動腸子,越抽越長,轉刹時抽儘扯斷,被抽腸的人隨即慘叫不竭,一命嗚呼。很多抽腸體例都是大同小異,殘暴和暴虐可見一斑。天國冥府也有這一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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