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鼎1617

第九十四章 大城條約的簽署[第1頁/共5頁]

一陣陣的歌聲在步隊裡此起彼伏。驅除了人們的頹廢感。

4、因暹羅國窩羅翁即是天啟五年正月無端進犯大明南中軍王寶部,所形成之職員傷亡及物質喪失,暹羅國國王恩準以白銀三十萬兩予以補償。

說到這裡,頌曇王的神采立即一黑,“還不是窩羅翁那廝!在軍報中說,明人炮火鋒利狠惡,以是一戰而敗。今曰一見,公然如此。”

(但是據幾百年後的人們揭秘,湄南河下流,這塊水稻的天國,竟然被暹羅當局用每百裡百兩黃金的代價充抵了戰役賠款。這群吃先人飯,斷子孫路的傢夥!)

“臣附議!”

自天啟五年乙醜自天啟八年戊辰止,四年共交銀100萬兩。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裁奪每年每百兩加息五兩。

5、凡大明南中商民在暹羅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暹羅國王恩準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大明南中販子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買賣,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大明南中販子甚多無措清還者,今裁奪白銀三十萬兩,作為商欠之數,準明由暹羅官為了償。

。。。。。。

頌曇王一時冇有答覆鄭召的奏請,隻是望著遠遠北去的大隊人馬,有些入迷。

“動動腦筋?”鄭安華索姓摘下頭盔,讓髮髻被風吹一吹,將髮絲中的熱汗獲得蒸發。他一麵讓風吹拂著有些潮濕的頭髮,一麵有些無聊的打量著浩浩大蕩的行軍步隊。

2、自今今後,暹羅國王恩準大明南中群眾帶同所屬家眷,借居暹羅本地之林查班、拉塔克拉班、拉差、普吉、宋卡等五處港口,貿易互市無礙;大明南中販子在林查班等五處港口內雇傭暹羅民人,暹羅官府不得乾與;且大明南中討逆諸路軍馬總統官兼督理賦稅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件,與各該處所官公文來往;令大明南中人遵循下條開敘之列,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兩邊具名:

9、凡係暹羅國人,前在大明南中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大明南中人有來往者,或有跟從及俟候大明南中官人者,均由暹羅國王俯降鈞旨,謄寫天下,恩準全然免罪;且凡係暹羅國人,為大明南中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開釋。

近衛前營的行列前麵,是輜重營的車輛。近衛前營是戰役軍隊中的精銳,講究的部伍整齊嚴厲,而輜重營多的是車輛馬匹民夫。如果說戰役軍隊是一條吞吐六合的蛟龍,那輜重營便是簇擁著這條五爪金龍的無邊雲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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