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心律師

第273章 案情討論會[第1頁/共3頁]

第三章家庭乾係

第四條伉儷該當相互忠厚,相互尊敬;家庭成員間該當敬老愛幼,相互幫忙,保護劃1、敦睦、文明的婚姻家庭乾係。

第二十條伉儷有相互扶養的任務。

第二條實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劃一的婚姻軌製。

實施打算生養。

第六條結婚春秋,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二十九條有承擔才氣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滅亡或父母有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任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承擔才氣的弟、妹,對於貧乏勞動才氣又貧乏餬口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任務。

第十七條伉儷在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伉儷共同統統:

(一)人為、獎金;

(四)一方公用的餬口用品;

伉儷對共同統統的財產,有劃一的措置權。

製止重婚。製止有妃耦者與彆人同居。製止家庭暴力。製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拋棄。

第二十六條國度庇護合法的收養乾係。養父母和養後代間的權力和任務,合用本法對父母後代乾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伉儷在家庭中職位劃一。

後代不實施扶養任務時,無勞動才氣的或餬口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後代付給扶養費的權力。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後代享有與婚生後代劃一的權力,任何人不得加以風險和輕視。

(四)擔當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兩邊商定,女方能夠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能夠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後代有扶養教誨的任務;後代對父母有扶養扶助的任務。

(四)未到法訂婚齡的。

第二章結婚

伉儷對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商定,對兩邊具有束縛力。

一方不實施扶養任務時,需求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力。

父母不實施扶養任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餬口的後代,有要求父母付給扶養費的權力。

(二)出產、運營的收益;

伉儷對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商定歸各自統統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曉得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統統的財產了債。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伉儷的權力和任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和談措置;和談不成時,由群眾法院按照照顧無錯誤方的原則訊斷。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措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後代,合用本法有關父母後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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