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任縣委書記

第42章 處理嫖娼官員(二)[第1頁/共5頁]

“甚麼任務?”

“按照第十一章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與彆人產生分歧法性乾係,形成不良影響的,賜與警告或者嚴峻警告處罰;情節較重的,賜與撤消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罰;情節嚴峻的,賜與辭退黨籍處罰。”劉答。

劉書記說:“對於如何措置他倆,我們接受著太多的壓力,打號召、施加影響要我們高抬貴手,放他們一馬的人特彆多,我們幾近要吃不消、頂不住了。”

這是可貴的休閒光陰,在這大天然的度量中,我和程秘書安閒地在山間漫步,聆聽林中鳥兒的聲音,聆聽清清的流水聲,聆聽太陽在清風的伴隨下,從富強的樹葉中灑下的斑斑點點聲,聆聽我們放聲喊叫在郊野中傳來的反響……統統的邪念彷彿一掃而空,我感到我心靈的天空一片澄碧!

我大吃一驚,從速讓王主任跟政法委和公安局打電話,要求慎用警力,不要報酬激化衝突。要信訪局跟大眾代表做事情,讓大眾分開。要相乾部分不要乾預記者的采訪,以免添亂。王主任打完電話後對我說,大眾指名道姓要見我,不然毫不分開。

我又給高迎春打了電話,但願聯絡更多的媒體,讓他們到月光縣采訪,作深度跟蹤報導……。

集會剛結束,劉勇剛書記就叨教我如何措置,要我給一個明白的定見,他們好據此操縱。

我問戴局長:“按照《中華群眾共和國公事員法》和《中華群眾共和國公事員法實施細則》,公事員**如何措置?”

縣委副書記、縣政法委書記趙程大說:“條例和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兩人既已認了錯,都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我建議,賜與兩人黨內警告處罰,行政記過處罰。”

看模樣,我無福享用這大山深處如天國般的景色了。我隻好謝彆房東,汽車在山野中、在沉沉夜色中顛簸著,艱钜地往回走。我有些焦心,翻開手機,等著信號呈現。

劉書記走後,我請來了桂部長,直截了本地說:“我們此次措置兩人,必然要陽光操縱,照實報導。請您儘量聯絡中心的、省市的記者們,奉告他們我們開常委會的詳細時候,隨時歡迎他們采訪,我們將為采訪供應統統便當……。”

“按照《中華群眾共和國治安辦理懲罰法》第三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賣淫、**的,處旬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能夠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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