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新秩序

第六十五章 己未之冬(十六)[第2頁/共4頁]

這部《兵士通行條令》是一套成體係的條令,包含《總則》、《兵士作訓條令》、《兵士外務條令》、《暫行軍紀條令》,儘量從方方麵麵把兵士餬口、練習、作戰中碰到的各種環境停止總結和歸納,然後一一明白是否當行,同時要一一製定出呼應的懲罰體例。

除了《兵士通行條令》外,李誠中還籌算製定《軍官通行條令》,對軍官的行動也停止標準。隻不過他現在就那麼點兵,軍官也未幾,並且夥長如許的軍官實在真要算起來並不是軍官,這項條令的製定也就並不火急。

光彩二年十仲春三日,《平州軍前營兵士外務條令》開端在白狼山軍寨推行。因為軍寨中冇有充足的紙張書絹,這部條令統共隻謄寫了六本,批示使李誠中一本,甲都、乙都、丙都的薑苗、張興重、周砍刀等三個都頭各一本,王大郎和趙大共用一本,另有一本備存在馮道處。

就比來的例子而言,當日盧龍軍南征魏博,雄師攻破貝州後屠城,這類行動直接冒犯了軍法。在十七禁五十四斬中對此有明文規定:“所到之處,虐待其民,逼**女,此謂奸軍,犯者斬之!”如果按此令行事,那麼攻入貝州城的數千士卒便該全部斬首,這是絕對不成能履行的。是以當時劉仁恭也僅僅是發了一通火,最後該如何誇獎還是如何誇獎。他如果然按軍法履行,那麼他的節度使之位也早就被部下頂翻了。

以是,固然盧龍軍一向宣稱以這部軍法為繩尺,但真正履行的軍伍幾近冇有。各部實在是自行其是的,對於兵士的獎懲,完整由上官遵循需求來鑒定。

李誠中想要製定一部軍法,從規章軌製上標準前營兵士的行動舉止和作戰獎懲,但這個期間已經有了通行的軍法,即十七禁五十四斬,目前盧龍軍實施的就是十七禁五十四斬。私行更定軍法是一種大罪,以是李誠中是不能碰這條紅線的。思來想去,他決定製定一部前營兵士通行條令,決計躲避開“軍法”這一觀點,以偷梁換柱的體例在軍中實施新的軍法。

馮道問,那麼多兵士、那麼多瑣事,軍法能夠一一列舉齊備嗎?老是會有疏漏之處的,到時候如何辦?李誠中答覆,軍法中冇有規定的條目,一概不作懲辦!寧肯有漏網之魚,不成有無辜之冤。李誠中還解釋,之以是這部軍法定名為《暫行軍紀條令》,此中的“暫行”二字,就是為了留出開口,以待將來隨時彌補。條令中的規定是能夠增加的,但是性命倒是冇法挽回的,是以,定法之時必須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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