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創業的300個常識

69.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1頁/共2頁]

⑤一人有限任務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本身的財產的,該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任務。

(3)一人有限任務公司的弊端①公司的構造機構難以健全,貧乏製衡機製。

鄒華投資建立的是一人公司。在一人公司中,凡是一人股東自任董事、經理並實際節製公司。因為一人公司內部貧乏製衡和監督,一人股東為了實現本身經濟好處的最大化,有能夠最大限度地歹意濫用公司和股東的有限任務來迴避法定任務,侵害公司債務人的好處。

“一人有限任務公司”需求投資的範圍不太大,運營矯捷、辦理簡樸。比較合適批發零售業、租賃和辦奇蹟、資訊軟件業、製造業和餐飲業等行業。

③倒黴於庇護債務人的權力。

③在庇護貿易奧妙方麵有很大上風。

④無益於社會好處。

一人有限任務公司即“一人公司”,是指隻要一個天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任務公司。一人有限任務公司是有限任務公司的一種特彆表示情勢,但其又分歧於小我獨資企業。小我獨資企業稱呼上為某廠、某店,不得冠名公司。一人有限任務公司需求原則上滿足《公司法》為股權多元化的公司設置的公司本錢軌製、公司財務管帳審計軌製以及公司管理軌製,一人有限任務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完整的民事權力才氣、民事行動才氣和民事任務才氣,是有限任務公司中的特彆範例。

④倒黴於公司的生長強大。

④一人有限任務公司該當在每一管帳年度結束時體例財務管帳陳述,並經管帳師事件所審計。

2006年2月,鄒華小我投資12萬元建立了一家一人有限任務公司(以下簡稱“一人公司”),處置糧油運營。2006年9月,鄒華購進一多量小麥,因保管不善,被雨水淋濕變質,形成了較大的經濟喪失,公司有力持續運營,鄒華投資的12萬元也遠遠不敷用於了償債務。公司債務人要求鄒華小我持續了償殘剩的債務,鄒華表示: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任務,股東對超越出資額以外的公司債務不該當承擔了債任務,因此回絕了債。公司債務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鄒華了債殘剩債務。法院經審理後以為:鄒華投資建立一人公司,依法本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任務,但因為該一人公司停業場合與鄒華小我寓所合一,公司管帳記錄不清,公司運營性出入與鄒華小我出入未作辨彆,導致冇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鄒華小我財產。根據《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遂訊斷鄒華以其他小我財產對公司殘剩債務承擔連帶了債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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